用户条款

**​更新日期:​​ ** 2025-08-13

当您使用由 MindPower (HongKong) Limited 提供的服务时,将适用以下使用条款。这些条款包括我们的服务条款、分享与发布政策、使用政策,以及可能提供的其他文件、指南或政策。您使用我们的服务表示您同意这些条款。

1. 注册与使用要求

用户必须年满 13 岁,否则必须经过法定监护人的允许与同意方可注册与使用。

2. 使用要求

不允许通过应用程序发送法律所不允许的内容。使用过程中若链接至任何第三方应用程序,请遵守该应用程序的使用协议。我们不对第三方应用程序负责。

3. 内容要求

a) 您可能向应用程序发送内容并获得回复,您对所有输入内容拥有权利,并使用相关回复内容,但需确保内容遵守适用法律,不违反任何法律或政策条款。

b) 相似内容:由于机器学习的特性,您可能获得与其他用户类似的回复,这不代表您拥有该等回复内容的所有权。

c) 除非得到您进一步的同意与允许,我们不会将您发送的内容用于训练模型或其他任何目的。

d) 准确性:应用程序内的回复基于您提供的信息,我们不保证其准确性。鉴于目前机器学习的发展阶段,回复可能不准确。您需依使用情境自行决策、验证信息准确性(如人工复核等),并承担使用信息所产生的相关后果。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。

4. 价格与支付

a) 我们提供的服务基于大型语言模型的接口,将产生实际成本。您同意依需求支付订阅相关付费项目;除非应用商店或其他监管平台之用户协议另有规定,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。

b) 您需就账户内购买与支付所产生之税费负责(不含我们净收入税)。我们得向您开具此类税费之发票,您同意即时支付并提供付款证明或合理要求之佐证。

c) 费用变更:我们可能更新服务价格,并于官网或应用程序内公告。费用变更于通知发出 14 天后生效,生效后适用于您的账户。

d) 支付争议:任何支付争议请联络 contact@mindpowerhk.com,我们将于 7 个工作日内回复。

e) 免费方案:免费方案属于推广期之特殊优惠,将于 2024-09-30 结束,届时可能取消免费方案。使用免费方案之用户可选择是否付费订阅以续用。

5. 安全与资料保护

若您使用服务处理个人资料,需提供符合法律的隐私保证并取得必要同意,并声明您依适用法律处理该等资料。

6. 期间与终止

a) 本条款自您首次使用服务时生效,至终止为止。您可随时停止使用服务与内容以终止本条款。

b) 我们得以任何理由,并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后终止本条款。

c) 终止后,您应停止使用服务,并依我们指示立即销毁机密信息。本条款于终止或到期后之必要范围内持续有效。

7. 免责

a) 因您使用服务所生或相关之任何主张、损失与费用,您应为我们、关系企业与人员进行抗辩、赔偿并使其免责。

b)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,我们与关系企业及人员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、默示或法定保证,包含但不限于特定目的适用性、令人满意之品质、不侵权,或因交易或商业惯例而生之任何保证;亦不保证服务不间断、准确或无错、内容安全或不会遗失或被更动。

c) 责任限制:对于任何间接、附带、特殊、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(包括利润、商誉、数据之损失等),即使已被告知可能性,我们与关系企业或人员概不负责。我们就本条款之总责任不超过索赔发生前 12 个月内您就相关服务所支付之金额。上述限制于法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适用。

8. 争议解决

您同意以下强制仲裁与集体诉讼豁免条款:

a) 强制仲裁:您与 MindPower 同意,与本条款或服务相关之任何既往或现存争议,以最终且具拘束力之仲裁解决。

b) 非正式争议解决:在正式法律行动前,您同意先以非正式方式尝试解决,将您的姓名、争议描述与诉求寄至 contact@mindpowerhk.com。若 60 天内无法解决,您可提起诉讼。时效于 60 天处理期间内中止。若您位于欧盟,可通过欧盟委员会在线争议解决平台(https://ec.europa.eu/consumers/odr)办理。

9. 一般条款

a) 双方关系:本条款不构成您与 MindPower 或其关系企业之合伙、合资或代理。双方为独立主体,非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,均不得拘束对方或代表对方承担义务。

b) 让与与委任:未经书面同意,您不得让与或委任本条款下之任何权利或义务(含控制权变更相关)。任何擅自让与或委任无效。

c) 修订:我们得不时公布修订版本;如对您权利或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,将通过电子邮件或产品内通知。该等变更自通知后 30 天生效;其余变更即时生效。

d) 完整协议:本条款及其所含政策构成您与 MindPower 就服务之完整协议,并取代先前或同期就同一主题之约定。

e) 准据法、管辖与法律选择:本条款受香港法管辖,不含法律冲突原则。除“争议解决”另有规定外,相关争议以香港法院为专属管辖。